陳某在青島註冊了三家公司,6月底由於公司資金緊張,他想到了用民間借貸來緩和資金問題。於是他讓公司員工範某聯繫民間借貸,很快範某就聯繫上了在黃島開辦民間借貸的耿某。
耿某開出了借貸的要求,時間為一個月,月息為8% 。陳某覺得利息有點偏高,但由於急著需要資金周轉就答應了。先後三次向借貸公司借貸115萬元人民幣。
很快一個月的期限到了,耿某聯繫陳某要求他按照合同還錢,但陳某稱現在公司沒錢,等資金周轉開了就還款。耿某提出晚還款利息將以天計算,每天3% 的利息 。這一數額令陳某有些不安,由於實在沒有資金周轉就答應了這一條款。
隨後另外兩筆欠款都相繼到期,陳某都選擇了按天計算利息的方式拖欠款額。9月25日,耿某帶著另外三人來到了香港中路某寫字樓內找到了陳某,要求他必須立刻還錢,否則就不回去,並聲稱不還錢會有麻煩。
陳某稱公司的錢一直都沒有到賬,有一大筆資金需要過了國慶日後才能打過來,到時候一起還。耿某拿出了計算器算了一下,陳某所欠的款數和利息到國慶日後一共是300多萬元,這一數字是陳某沒有想到的,但沒辦法只好答應了。
耿某說延期還款可以,但陳某不能離開青島。陳某答應後並以陳某的名義在東海西路某酒店開了房間給耿某四人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