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消費金融業發展,中國銀監會日前發佈《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決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城市率先試點消費金融公司。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預計年內將會有消費金融公司獲批籌建。
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為境內外金融機構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辦法對主要出資人制訂了比較嚴格的准入條件,如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資產總額不低於600億元,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盈利、3年內不轉讓出資、符合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
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銀監會根據消費金融業務的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需要,可以調整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主要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及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前者是通過經銷商發放,後者是直接向借款人發放。耐用消費品是指消費金融公司通過經銷商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約定的家用電器、電子產品等耐用消費品的貸款,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個人家庭旅遊、婚慶、教育、裝修等消費事項的貸款。
在試點階段,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不涉及房地產貸款和汽車貸款等高風險產品。為解決消費金融公司的資金來源問題,業務範圍中還包括了從事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辦理信貸資產轉讓,以及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等業務。另外,銀監會還特別允許消費金融公司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和從事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在監管方面,由於消費金融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所以對其流動性要求相對較低,同時由於消費金融公司的貸款是無擔保、無抵押的,風險相對較高,所以對這類公司的資本充足率要求較高。結合國際經驗,銀監會要求消費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0%,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得低於100%,同業拆入資金比例不高於資產總額的100%。
為防止消費者過度消費,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的餘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貸款利率雖實行按借款人的風險定價,但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即不得超過基準利率的4倍,在貸款催收上也不得採用威脅、恐嚇和騷擾等不正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