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融資租賃作為一種特殊的信用形式,已成為集“融物”與“融資”為一體的新型融資手段,成為連接金融、企業的又一座合作“金橋”。
據瞭解,隨著工銀、建銀、招銀、交銀和民生5家新組建的金融租賃公司正式投入運營以及一大批新的融資租賃企業先後開展業務,中國融資租賃業務將進入快速發展的新時期。中國租賃協會籌備組召集人楊海田表示,全國融資租賃業務完成總量2008年約為1550億元,2009年預計將超過3500億元。
融資租賃,是由承租人指定設備及生產廠家,委託出租人融通資金購買並提供設備,由承租人使用並支付租金,租賃期滿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轉移設備所有權的一種租賃形式。它是以出租人保留租賃物所有權和收取租金為條件,讓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對租賃物取得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與銀行貸款、典當等融資方式相比,融資租賃通過“融物”達到“融資”的目的,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相對不高。
當前,很多中小企業因受自身管理水準低下、技術裝備落後、創新能力不強、自有資金不足、抵押擔保難、抗風險能力弱等因素影響,難以達到銀行業信貸准入條件,從而陷入“融資難”的困境。
而在更新生產設備和技術、擴大再生產規模的雙重壓力下,他們既需要“融物”滿足更新生產設備的需求,又需要“融資”滿足再生產流動資金的需求。
因此,銀行業根據中小企業特點,適時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把“融物”與“融資”結合起來,不僅有助於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而且有利於自身拓寬業務管道,化解經營風險,促進業務增長方式的轉變。
當傳統信貸業務無法滿足企業融資需求時,銀行可與企業協商,可按市場價值的一定比例買下企業的設備或廠房,再將設備或廠房返租給企業使用,並分期收取購置設備款、貸款利息和管理費用。
租賃期滿,銀企雙方可協商按續租、估價變賣的方式處置設備或廠房。這樣,既為企業提供流動資金,又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
當企業缺少資金購買機器設備時,銀行可採用直接租賃的方式,在企業與出售人簽訂好購貨合同後,由銀行出資購買指定設備出租給企業使用。租賃期間,設備的維護、保養及保險費用均由企業承擔。購置設備的價款、資金利息及管理費用,由企業以租金的形式按期支付給出資銀行。待租賃關係解除,銀行可把設備續租或變賣給企業。
業內人士認為,開辦融資租賃業務,既是推動我國銀行業綜合化經營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途徑。按融資租賃協定,銀行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加上承租方融資時提供抵押和擔保,增強了租賃資產的風險保障係數。如果企業破產,銀行可以直接收回或者變賣租賃資產,在增加獲利機會的同時降低投資損失。特別是在國家出臺一系列“保增長”措施、警示防範貸款集中度風險、不斷加大對中小企業支援力度的背景下,融資租賃業務更面臨著巨大的商機,其靈活性必將吸引更多金融機構的“眼球”。